名詞定義
-
1
保險人(Assurer)
保險人亦即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成立時,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
2
要保人(Policyholder)
要保人亦稱投保人或保戶,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人壽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要保人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
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契約就會失去效力。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亦即要保人可以這些對象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
3
被保險人(The Insured)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要保人不僅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也可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而訂立保險契約。如夫為妻、父母為孩子、債權人為債務人購買人壽保險單。不過要保人以他人為被保險人時須對該人有保險利益;且訂立保險契約時,還必須經該被保險人的書面承認並約定保險金額。
-
4
受益人(Beneficiary)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是屬於要保人的權益,如死亡保險契約的要保人未指定受益人,該筆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指定受益人並無人數的限制,要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同時指定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也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
-
5
保險年齡(Insurance Age)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例如: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1歲,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0歲。
-
6
展期定期保險(Extended Term Insurance)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縮短保險期間,以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以不超過原來保險期間為準,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或全殘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或全殘保險金,若到該特定時日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有繳清生存保險金,則本公司一次給付全部之生存保險金。
-
7
減額繳清保險(Reduced Paid-Up Insurance)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期間與給付條件下降低保險金額,就當時契約所積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及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計算,可利用其做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變更為繳清保險後,被保險人若在保險期間內死亡或全殘時,按繳清後的保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全殘保險金。
-
8
保費自動墊繳(Automatic Premium Loan Option)
一份保險契約的繳費期可能長達二十年,而保戶在繳交保費期間之內,有可能會因忙碌或不景氣,無法續繳保費。有鑑於此,保險公司為預防保戶因一時疏忽或調度困難而使保單停效,在保戶填寫要保書時,會請保戶選擇是否接受保險公司提供「保費自動墊繳」的服務,當超過保險費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即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保費自動墊繳的好處是,若不幸在自動墊繳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然負有保險責任,但在支付保險金時,會先扣除已墊扣的保費與利息。
-
9
豁免保費(Waiver of Premium)
要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之義務,當要保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得免繳續期保險費,而契約仍持續有效。
-
10
除外責任(Exclusion)
除外責任是指保單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使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障,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故意或不法原因所致的危險,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例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等。
-
11
保單復效(Reinstatement of Policy)
保險契約停效後,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補繳積欠保險費及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使保險契約恢復效力;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後始提出復效申請,則另須提供可保證明,其體況必須未達拒保程度,始得要求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
12
保單失效(Lapse of Policy)
在契約停止效力後兩年內,要保人仍未按規定申請復效時,保險契約失效,契約自此完全消滅。如當時保單仍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應主動返還予要保人。
-
13
保單停效
保險費逾寬限期間未交付,保單亦未選擇自動墊繳或已無保單價值準金可供墊繳時,致使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狀態。
-
14
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
就壽險而言理論上,保險公司每年會隨著死亡率調高保險費,這種收費制度叫「自然保費」。但這樣逐年調漲的結果,保費最後會貴得讓人繳不起,因此實務上保險公司會透過精算技術使每年保費都一樣,也就是讓保戶在年輕時多繳一點,以減輕年老後保費的負擔,即為「平準保費」。而保戶在年輕時多繳存的保費就是保單價值準備金。
-
15
責任準備金(Reserve)
責任準備金是人壽保險公司向保戶收取了保險費後,為了能依保險契約規定,在將來能夠完全履行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予以提存之金額。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標準由金管會訂定之。
-
16
人身保險(Insurance of the Person)
係以「被保險人的身體健康、完整或生命存續」為標的,依保險契約條款約定的生、老、病、死、失能等情況,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 保險內容包含: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俗稱醫療險)、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或平安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
17
人壽保險(Life Insurance)
係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身故做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給付保險金予受益人。依類型可分為生存保險、生死合險、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四大類。
-
18
終身壽險(Whole Life Insurance)
保險期間為終身,當被保險人發生身故或完全失能時,保險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
-
19
年金保險(Annuity Insurance)
可以提供老年期間的收入保障,只要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間內繳納保費,繳費期滿仍生存時,被保險人即可向保險公司定期定額的領取保險金,因此可以提供長期且穩定的經濟來源。年金保險又可分為即期年金以及遞延年金兩種。
-
20
傷害保險(Injury Insurance)
傷害保險就是一般所謂的意外險或平安險。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
-
21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遇傷害事故時,保險公司依約定就醫療或醫藥費用給付保險金。
-
22
重大傷病險(Dread Disease Insurance)
「重大疾病保險」是指,當被保險人罹患保單指定的重大疾病並且確診後,保險公司依保單約定一次給付保險金後,保單即終止的保障計畫。 過去常發生因為保戶與保險公司間對重大疾病定義的不同,而出現理賠糾紛。
-
23
定期壽險(Term Life Insurance)
屬於人壽保險的一種,承保一特定、有限期間-記載特定時期內的保障,如10、15、20、或25年,只能投保死亡險的保單。若被保險人在該期間內死亡,受益人可以領取身故保險金;若被保險人仍健在,則契約終止,受益人什麼都領不到。定期人壽保險無法如終身壽險一樣可累積現金價值,每一次更新保單之後,依投保年齡增加保費就會更高。
-
24
生死合險(Endowment Insurance)
生死合險是綜合「生存險」與「死亡險」,若被保險人在特定期間或期滿時生存,則可領取生存保險金;若不幸身故或失能,則可領取身故或失能保險金。可領取的保險金額與時間點則因保單而異。此種保單兼具保障與生存/滿期給付的雙重功能。
-
25
萬能壽險(Universal Life)
萬能壽險是一種結合「保險」與「儲蓄」雙效合一的商品,投資人除了享有保險的保障外,還可享有比銀行高許多的存款利率。投資人所繳的保費,一部分拿來買定期險,剩餘的部分則以保險公司公告的現行利率,以月複利滾存的方式計息存款。
它提供了富彈性的保費和保額,萬能保險保單內的現金價值,會跟隨利率走勢而變動,是屬於對利率敏感的保險種類。
-
26
增額終身壽險(Incremental Whole Life Insurance)
增額終身壽險本質上是終身壽險的一種,它的特點是每年的保額和現金價值會不斷遞增。投保時,保險公司一般會在保險契約中註明未來保額和現金價值的增長情況。此外,被保險人在若干年後可以通過退保或者減額繳清等方式,取出現金價值來滿足養老支出。
-
27
投資型保險(Investment Link Product)
指由消費者自行承擔投資風險的壽險商品,與傳統壽險產品的根本區別是:該產品將投資的選擇權和投資風險同時轉移給客戶。
-
28
定額給付/日額給付(Rationed Payment)
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時,可檢附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公司受理後會依住院天數計算,給付保險金。
-
29
實支實付(Pay as You Go)
即因疾病或意外而住院所花費的醫療費用,採實報實銷方式,但為避免不必要的浪費,通常保險公司都會有設限額的規定。且申請實支實付給付多規定必須以收據正本來申請。
-
30
解約金(Cash Surrender Value)
解約金又稱解約退還金、退保價值或現金價值,是要保人終止人壽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年金給付期間開始前終止契約時,由保險公司依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計算基礎,應給付給要保人的金額。但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一筆解約費用,另如有尚未繳清之保單貸款本息、墊繳保費本息,於給付前也一併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