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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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險人
保險人就是承保保單及承擔其風險的保險公司,具有向要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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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就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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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要保人
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的人,負有善盡告知義務以及繳交保險費義務,具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解除契約的權利。要保人必須是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之人。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可以將:(1)本人或其家屬;(2)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3)債務人;(4)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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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受益人
又稱保險金受領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而為了避免發生道德危險,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須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為了避免理賠時可能產生的糾紛,受益人的指定內容愈明確愈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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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險年齡
是指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計算,是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加算一歲。例如:某甲為民國60年1月出生,某乙為民國60年8月出生,兩人皆在民國90年9月時投保,則某甲年齡為30足歲8個月,保險年齡為31歲,某乙則是30足歲又1個月,保險年齡為3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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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縮短保險期間,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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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期間與給付條件下降低保險金額,就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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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停效
保險費逾寬限期間未交付,保單亦未選擇自動墊繳或已無保單價值準金可供墊繳時,致使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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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復效
保險契約停效後,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補繳積欠保險費及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使保險契約恢復效力;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後始提出復效申請,則另須提供可保證明,其體況必須未達拒保程度,始得要求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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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失效
在契約停止效力後兩年內,要保人仍未按規定申請復效時,保險契約失效,契約自此完全消滅。如當時保單仍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應主動返還予要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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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除外責任
保單排除某些危險或是限制保障範圍,使某些起因與狀況在保單上不受到保障。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故意或不法原因所致的危險,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例如,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殘廢、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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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豁免保費
要保人負有繳付保險費之義務,當要保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時,得免繳續期保險費,而契約仍持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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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躉繳
指一次把保險費繳清的繳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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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墊繳
為了避免保險契約因延遲繳費而導致停效,要保人得以書面聲明,當超過保險費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即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該保險單繼續有效。